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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新法
菸害防制法新法,自98年1月11日施行,第12條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第28條規定「違反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18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到場;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18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親子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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