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本府各機關學校於辦理訴願案件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重申本府各機關學校於辦理訴願案件時,應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行政救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一按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收受之訴願書未附具訴願理由者,應於10日內移由訴願管轄機關審理;附具訴願理由者,應於20日內依本法第58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對於合於法定程式之訴願事件,受理訴願機關應即函請原行政處分機關於20日內依本法第58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其逾限未陳報或答辯者,應予函催;其答辯欠詳者,得發還補充答辯。」二、次按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行政救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收受之訴願書未附具訴願理由者,應於10日內將訴願案移由訴願會處理;附具訴願理由者,應於2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第5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重新審查結果,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敘明理由連同重新審查意見陳報訴願會;認訴願為無理由者,應於20日內附具答辯書,連同必要關係文件送訴願會,並將答辯書抄送訴願人。」三、查本府受理訴願案件,迭有發現各機關未依上述規定期限答辯,徒增發文催辦答辯及通知延長訴願期間等行政程序之情形,為落實依法行政,維護人民權益,各機關於辦理訴願案件時,請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本府將列入年度各機關行政救濟案件效能訪問輔導計畫訪視重點,並提市政會議報告。四、有關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行政救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請逕至本府訴願會網站(網址:http://www.appeal.taipei.gov.tw)之法令資源區下載參考。

http://www.appeal.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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