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已滿延長病假仍不能銷假上班,相關處理疑義

教師請假已滿延長病假仍不能銷假上班,相關處理疑義
教育部95年9月21日台人(二)字第0950110580號函,有關教師請假已滿延長病假仍不能銷假上班,相關處理疑義l案,復請查照。
一、 復貴府(苗栗縣政府)95年7月21日府人考字第0950096315號函。
二、 查本部89年4月18日台(89)人(二)字第89041583號書函略以:「有關教師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上班,由各級學校教評會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或第15條規定予以停騁,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有關延長病假期滿不能銷假上班應予留職停薪之規定,不予比照。」惟查民國95年5月8日發布施行之「教師請假規則」第5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病假已滿第3條第1項第2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4條第6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先予敘明。
三、 本案教師延長病假期滿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本部前開89年函釋規定停聘,期間已逾教師請假規則發布生效日95 年5月10日者,同意得由當事人選擇續為停聘或逕改以留職停薪方式辦理:
(一) 如選擇繼續以停聘處理,應以至該次停聘期間屆滿為止,惟停聘期間屆滿或於停聘期間聘約屆滿,經檢討仍無法銷假上班者,應依「教師請假規則」第5條第1項規定辦理留職停薪、退休或資遣。至停聘期間半數本薪(年功薪)之發給及回復聘任後本薪(年功薪)之補發,爰依教師法第14條之3規定辦理。
(二) 如選擇改以留職停薪方式辦理,學校應先回復聘任關係,並以「教師請假規則」發布生效日95年5月10日為始點,重新依「教師請假規則」第5條第1項規定辦理留職停薪;至其停聘期間半數本薪(年功薪)之發給,自停聘起始日至95年5月9日為止,並辦理另半數本薪(年功薪)之補發事宜。
四、 另有關患有精神病教師,應如何處理乙節,依本部95年4 月7日台人(二)字第0950038833號函釋略以:「…….教師經合格醫師證明罹患精神病,尚非不得辨理延長病假,惟究應辦理退休、資遣或先予延長病假治療,應就個案具體事實,本於權責卓處。」教師如延長病假假滿仍不能銷假上班,自應依「教師請假規則」第5條第1項規定辨理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併予敘明。
五、 本部89年4月18日台(89)人(二)字第89041583號書函與「教師請假規則」意旨不符,應予停止適用,併予敘明。
●附錄:教育部89.04.18台(八九)人(二)字第89041583號函
有關教師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上班者,應由各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不予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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