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整理修正重點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整理修正重點
教育部業公布「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分區座談會資料,為利瞭解,本站茲依上開資料整理修正重點如下,謹提供有興趣同仁參考:
一、 將退撫基金提撥率之上限,由現行之12%調整為15%。
(註:個人自付金額 = 本薪*2*提撥率*35% )
二、 將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即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設限規定)納入規範。
三、 支領一次退休金者,仍依現行規定辦理,退休條件未變更,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部分,亦不受影響。另修正案實施時已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之條件者,保障仍得依現行退休條件辦理。
四、 現行自願退休條件不變(即「任滿25年」或「任滿5年、滿60歲」),但修正得支領月退休金之起始條件,由現行(25年、50歲)修正為(15年、60歲)或(30年、55歲)。修正案實施時已在職但未符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者,以10年期間為過渡期,漸進延後是類人員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五、 方案實施後新進人員,或現職人員於10年過渡期滿後,已任職滿25年擬自願退休但未達新制所規定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60歲,滿30年為55歲),得選擇「展期」或「減額」領取月退休金,如下說明:
(一) 展期月退休金:可先行辦理退休,但必須至滿60歲(滿30年為55歲)時,始可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二) 減額月退休金:可先行辦理退休,但以60歲為基準(任職滿30年者,以55歲為基準),每提前1年退休減額4%,最多提前5年減額20%,並終身按減額後之金額領取月退休金。
六、 現職人員過渡期間之保障:
(一) 方案實施時已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仍保障適用現行規定。
(二) 方案實施時未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以10年期間為過渡期設定指標數,第1年為75,其後逐年加1,至第10年為84。此期間「年齡 + 年資」之合計數,大於或等於各該年度指標數者,即可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但是類人員於10年過渡期間不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規定,且10年過渡期滿後,必須與新進人員一體適用新制之退休規定。
(三) 現職人員可依下列公式自行評估可在方案實施後第幾年符合指標數(X):
(註:年資及年齡均十足計算,未滿1年之畸零月數不計)
【 X = 75 - 方案實施時年資 - 方案實施時年齡 + 1 】
 ※預估可請領月退休金之起支年齡(不得小於50歲) = 個人實際年齡 + X - 1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時之任職年資(不得小於25年) = 個人實際年資 + X - 1
七、 其他修正:
(一) 放寬中途離職規定:除因案免職、撤職,解聘、不續聘離職者外,任職五年以上,而不合退休、資遣而自願離職者,均得申請發還自繳及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註:目前除年滿30歲及40歲當年離職者外,僅能申請發還自繳部分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二) 增列「任職滿20年以上」、「任職滿10年以上且年滿50歲」及「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3年以上」之彈性退休條件,但僅能支領一次退休金 。(註:目前僅有「任職滿25年」一項)
(三) 增訂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後,配偶支領月撫慰金之年齡條件為55歲,但因身心障礙無工作能力者除外;另增列配偶在「退休生效時婚姻關係已存續2年以上」,始有資格支領。(註:目前均無任何限制)
(四) 簡化擇領退休金方式為全部一次退休金、全部月退休金、兼領1/2一次退休金與1/2月退休金三種。(註:目前尚有兼領2/3或3/4月退休金之支領方式)
(五) 僅限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得申請屆齡退休延長服務,其餘人員刪除不再適用。
(六) 增列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如係執行職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傷病者,得另加發5至1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七) 刪除現行「舊制年資未滿一年畸零月數併入新制計算退休金」之規定,改一律按新舊制年資之畸零月數比例分別計算之。
  
(本室依教育部分區座談會資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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