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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於112年2月15日公布修正之菸害防制法,行政院業訂 定3個階段施行日期
總統於112年2月15日公布修正之菸害防制法,行政院業訂 定3個階段施行日期
一、依行政院112年3月20日院臺衛字第1125005696B號函辦 理。
二、修正之「菸害防制法」(如附件1),分為3個階段施行,茲 說明如下: (一)菸品健康福利捐應徵其他菸品(第4條第1項第4款),自 112年4月1日施行。 (二)菸品容器警示圖文及戒菸資訊標示,不得低於面積50% (第9條第2項及相對應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有關販 賣菸品有同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之罰則),自113年3月22日 施行。 (三)其餘條文,自112年3月22日施行。
三、112年3月22日起施行之條文重點內容(如附件2)
相關規定與細則,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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