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112年3月22日以衛授國字第1120760313E號 令修正發布「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衛生福利部於112年3月22日以衛授國字第1120760313E號 令修正發布「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戒菸教育實施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菸害防制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戒菸教育,分為在學戒菸教育、非在學戒菸教育及矯正機關 戒菸教育。 前項矯正機關戒菸教育之對象,以收容人為限。

第三條 在學或矯正機關戒菸教育,由各該學校或矯正機關辦理;非 在學戒菸教育,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戒菸教育,得委任、委託或洽請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 辦理。

第四條 學校、矯正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負 責辦理戒菸教育。

第五條 戒菸教育之內容,包括菸害之認識、反菸或拒菸之方法、戒 菸意識之加強及其他戒菸有關事項。 戒菸教育之實施方式,得以課堂講授、諮商輔導、電子通訊、 網際網路或其他傳輸媒體為之。 接受戒菸教育之時數,不得少於二小時;未滿二十歲者於一 年內,再次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時,得延長其戒菸教育 時數。 第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

臺北市北投區關渡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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